| 邳州市水务局 2009-10-13 10:11:12 作者:吴黎明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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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省市逐年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我市紧紧抓住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战略机遇,积极争取了中运河扩大工程、沂沭邳治理工程、南水北调尾水导流工程、黄墩湖滞洪区刘集桥改建工程、旧河头西站增容扩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乡河道疏浚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一大批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这些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涉及面广、任务重、工期长、要求高,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管理,督促、监察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资金流向、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促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顺利进行,实现工程“三个安全”目标,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水务局研究,制定了《邳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根据省水利厅、徐州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市水务局成立邳州市重点水利工程纪检监察工作组,作为重点水利工程纪检监察检查的主体,重点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投入资金在我市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建设程序管理 监督检查邳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申报、核准、审批、备案等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程序要求。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2、工程勘测、设计文件的合理性、科学性是否经过有权部门、专家评审,是否经过建设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开工报告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是否按期开工; 4、工程建设期间,设计变更和工期调整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善、合法,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5、工程概算调整,是否经过项目原批准部门批准; 6、工程验收组织领导、法规依据、程序内容、质量等级、综合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监察切入点:各种审批文件、手续、合同、决算、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尾款支付收据凭证等相关资料,实际实施情况。 (二)征地拆迁 监督检查负责征地拆迁的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法规、补偿资金情况,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有关土地使用的批复文件是否安全、完整、真实、有效,超规划多征的土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宣传到位,征迁补偿情况是否做到公开、公平;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4、征地拆迁面积丈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经拆迁户签字认可,有无多报、漏报和重报等现象; 5、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村、组、拆迁户手中,有无克扣、截留、拖欠等问题; 6、征地拆迁政策标准、面积丈量、补偿费发放是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后的无地、无房户是否妥善安置。 监察切入点:各种审批文件,登记、统计、当事人签字、公示等资料,资金补偿收支帐册、收据凭证。 (三)招标投标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投标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1、招标人是否有招标资格,受委托单位是否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的程序是否完善; 2、招标人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招标公告是否合法有效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有无排斥和歧视性内容,招标文件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无歧视性条款; 4、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5、投标人是否经过资格评审,投标资格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6、招标人是否对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设备、业绩、财务、经历等情况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 7、评标委员会的产生、专家组成、人员结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8、评标是否按要求严格保密,是否坚持回避制度,有无泄密、非法干预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9、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相符,评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10、是否将评标报告报主管部门核备,中标单位是否是评委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标底有无泄露,标底编制过程中有无违规违法情况; 12、工程项目、物资材料按规定应该招标的是否依法招标,有无违规违纪情况,有无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对有关举报及违规违法问题是否认真查处; 13、是否有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的“补充协议”、“私下协议”; 14、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以向招标单位人员、评委行贿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 监察切入点:招标公示、招投标文件、标底编制及审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施工、监理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 1、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监理部的主要负责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书和中标合同配备到位,负责建设项目人员的资质、经历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2、项目部、监理部主要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是否在位在岗,人员变动、外出是否有批准手续,有无挂名兼职的情况; 3、施工、监理人员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签订并履行《施工(监理)合同》、《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 4、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图纸、施工程序、施工进度的要求组织施工,调整工期、合同内容变更的各种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现行标准和规范; 6、有无违规分包、违法转包行为; 7、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施工管理问题是否跟踪监督整改; 8、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资料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工程计量审核是否准确、规范。 监察切入点:施工、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施工日志、试验纪录,检测和试验条件认证结论,检测和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材料设备采购 监督检查采购单位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1、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资质、信誉、供货能力是否经过审查; 2、施工单位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是否在业主资格审查范围内; 3、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有无厂家提供的检测文件和质量保证书,这些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4、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并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是否经过建设单位专题技术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5、生产厂商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计量周期内,是否具备规范要求的检测、试验条件,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监察切入点:材料设备检测和试验的纪录,新材料、新设备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和生产许可证,检测和试验用各种仪器设备的标准和检测结论,检测条件认证结论,检测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增强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1、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种规章制度、具体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切实履行,人员变动是否及时调整到位,关键部位的质量与安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2、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记录资料是否完善; 3、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度是否落实到人,相关人员是否明确自己的职责; 4、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确认,各种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有效; 5、对采购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是否充分,材料的取样、制作、保管、送检和试验是否符合规定,记录登记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试验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印章,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6、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做到“三不放过”,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是否清退出场,并记录备查; 7、对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期间出现的质量责任、安全事故、违法分包等违规违法问题,是否认真查处; 8、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是否建立。 监察切入点: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体系制度和具体措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施工质量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记录,现场整改记录,质量检验和验收记录,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及结果记录。 (七)资金使用管理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和规范运作。 1、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和落实;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结构,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工作,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3、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外借等现象; 4、工程资金的支付和变更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规范,有无超付、错付等现象; 5、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采购和领用是否及时、准确做好帐务处理,有无定期开展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 6、建设管理费用的审核、开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浪费现象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7、审计制度是否健全,审计工作是否落实,发现违规问题是否限期纠正,违纪行为是否严肃处理; 8、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准确、及时,结余资金及库存设备、材料、固定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监察切入点:工程变更、造价追加,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和手续,结算支付帐册凭证,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八)廉政建设 监督检查廉政建设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1、廉政教育是否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廉政建设制度是否健全,对腐败现象易发部位和环节是否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是否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建设工作是否与工程建设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4、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对《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察切入点: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教育台帐记录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按照《办法》所列各项内容,可采取专门机构跟踪督查、随机监察、重点监察,加强对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督促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约束自己的行为。 (一)听取参建单位有关情况的汇报,参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重要会议以及工程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二)根据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会计帐册; (三)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深入施工、检测、试验、材料供应等场所察看,必要时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 (四)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澄清有关问题; (五)拓展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廉政公示牌,公开举报电话,坚持信访接待制度,深入施工现场、材料供应点进行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和分析群众投诉发现问题; (六)在参建各单位聘请兼职纪检监察员和廉政文化建设联络员,形成监察组织网络,定期不定期召开监察工作会议,交流信息,收集情况,分析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七)每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指出问题,限期整改; (八)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对工程建设重点项目、重点问题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检查项目;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 4、现场检查; 5、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6、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7、对须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8、将项目检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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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5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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